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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要有“回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1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记者吴坤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通过的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新增加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要有“回音”,不能不了了之。

  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反映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此,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了上述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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