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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的违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1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记者吴坤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通过的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新增加的规定。

  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解释,增加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审计监督准确、公正。这一

规定旨在建立审计机关内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

  同时,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的配合,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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