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强化娱乐场所治毒呈四大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10 法制日报

  根据调查和破案情况,当前,我国吸食、贩卖新型毒品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娱乐场所。公安部对娱乐场所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暗访调查发现,60%以上的娱乐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吸贩新型毒品的问题。据公安部禁毒局负责人介绍,3月1日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专门强化了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要呈现了四个新特点:

  有涉毒史者不得从事娱乐业

  在娱乐场所设立上,在第二章的第五条中规定:“曾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这是从我国禁毒工作的实际出发而制定的,在禁毒执法实践中曾发现一些毒品违法犯罪分子,打着开歌厅、夜总会的名义,将娱乐场所变相为引诱、教唆和容留吸毒的“烟馆”。这一规定,从设立娱乐场所的法人和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上,限制了设立、开办娱乐场所人员的资格条件。使具有毒品违法犯罪劣迹的人利用开办娱乐场所从事涉毒活动的可能性降低。

  容留他人吸毒要负法律责任

  在我国原有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毒品违法犯罪设定单位犯罪,使得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和人员贩卖、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无法处理。针对上述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主动发现、制止、举报本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职责;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等内容的警示标志等。

  限制营业时间打压吸毒空间

  根据吸贩毒问题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贩毒行为多集中在深夜和凌晨的特点,因此,将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作为一条硬性规定写入了《条例》,为公安机关打击娱乐场所吸贩毒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执法依据。

  违反条例者将被列入警示记录

  《条例》增设了“监督管理”专章,并规定:文化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根据“谁开办的、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加重处罚。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