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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不属合同法不可抗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1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郭京霞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2003年非典期间,北京华亿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达临文化展览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一场中国古代性文化展览,在全国各地巡回展出。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华亿欣公司未依约给付展品租金,亦未按期向达临公司归还展品,但华亿欣公司以非典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非典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华亿欣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判决中,北京一中院认为,2003年4至6月间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系突然发生并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传染病疫情通过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传染病监测、预防、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及时有效的工作,是可以被预防、控制及消除的,也是能够被预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避免和克服的。双方的合作协议在2003年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并未因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亦不存在因疫情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法院认为达临公司与华亿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华亿欣公司未依约给付展品租金,亦未按期归还展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华亿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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