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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开发商判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8:27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董震通讯员王效锋傅道津

  本报2月28日讯在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通过缺席审判,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近20万元。

  原告董先生在2000年8月18日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后的90日内,为

他办理房产证,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开发商应按房款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没有按约定办理房产证,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然刊登了通知,要求购房者到物业公司办理房产证,但是,原告声称没有看到通知,而被告也没有到庭举证自己曾用其他方式通知,“不能免除被告的正式书面通知义务”。据此,法院认为开发商违约事实成立,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932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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