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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可作企业办公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9:1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小区居民住宅,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期公报获悉,为统一、规范全市“清无”疏导政策,指导各区“清无”疏导工作,发布《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下称《补充意见》),相关政策已于2月13日起执行。

  针对经营场所证明问题,《补充意见》称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名义出具《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所指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印章;也可以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的公章;《补充意见》出台前根据各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原有的疏导政策办理的场所证明,原则上仍然有效;《补充意见》出台后办理场所证明的,应严格按照《补充意见》规定的步骤、要求办理;各区政府及被委托单位出具《补充意见》所指的场所证明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

  根据《补充意见》,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小区居民住宅,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并在申办营业执照时无需消防前置许可。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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