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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成交 中介被甩 法院判付给原告中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09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哈尔滨市的杨立开了一家房屋中介,经他介绍,曹峰购买了哈市新城小区房屋一套,曹、杨双方约定,曹峰购房交易完毕后,支付杨立劳务费1000元。但交易完后,曹峰以杨立将房价写高了,又以房子是冷山当时没看出来为由拒绝给付劳务费。杨立起诉到法院要曹峰给付劳务费1000元。

  庭审中,杨立拿出了买兑房协议书一份。证明曹峰购房是经他介绍的,被告交完房款后就应给付他中介费。

  曹峰说,他与原告没有接触过,他与原告的爱人齐杰接触办理的购房相关手续。他到新城小区的中介购买房子,当时他先看的是113栋的房子,房主没在,杨立的父亲领他看的是116栋,使用面积39.53平方米。看房后他回去商量了一下,之后买卖双方和中介写了一个协议,因为杨立的父亲和齐杰都不会写字,杨立写的协议。该房花11.9万元购买的,协议约定,工本费80元,约定交易完毕后,购房乙方付给1000元中介费,甲、乙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房屋手续。协议当中虽然写的是11.9万元,但后来因为房子是冷山,双方协议房款减少了200元,是11.88万元,中介费免了300元,也就是中介费为700元。第一次交款5万元,第二次交款6万元,办理手续是齐杰给他办的。买卖双方和中介约定房证办下来后才能给中介费,产权证办下来,他去齐杰家两趟去送中介费,但齐杰家锁门。他又去中介家一次,齐杰让他交了700元中介费,这时他问齐杰交钱了,给什么手续,齐杰说,不用什么手续,把钱给她就结账了。于是他没要什么手续,就把700元钱给了齐杰。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介绍被告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城小区116栋房屋一套,房款为11.9万元。原、被告当时约定:交易完毕,被告付给原告中介费1000元。后因为房子是冷山,交易三方协议房款减免200元,为11.88万元,中介费减免300元,即中介费为700元。被告分别交付房款5万元和6万元,未给付原告中介费。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居间合同有效。原告完成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后,要求被告给付中介费有理,但中介费数额应按双方重新约定标准支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定曹峰给付原告中介费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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