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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一农民银川交通肇事逃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27 宁夏日报

  一女子被撞身亡

  今年42岁的马永秀,是红寺堡开发区红寺堡镇农民。

  2005年10月14日晚10时30分,马永秀驾驶农用三轮车,沿银川市丽景街行驶至八里桥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一妇女相撞,造成该妇女颈髓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后马永秀驾车逃亡。

  一审被判缓刑

  2005年10月16日,马永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事发后,马永秀的亲属支付了被害人丧葬费,并将赔偿款4.6万元交至银川市交警队。至今受害人身份不明。

  2005年12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马永秀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量刑畸轻检察机关抗诉

  一审判决后,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月28日下午下午3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秀没有聘请辩护人。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只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本案看,被告人马永秀在肇事后逃离现场途中,目击者追上其驾驶的车辆,告知其已撞伤了人快停车,但马永秀仍然逃离,其主观恶性较大;并且,被告人马永秀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因此,其根本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不应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马永秀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仅根据被告人马永秀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这一酌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其判决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显属错误。故特提起抗诉,请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人没有任何辩解

  法庭上,马永秀对公诉人的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针对公诉人的抗诉也没有提出任何辩解。

  庭审在15分钟内结束。审判长宣布闭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熊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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