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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商业贿赂中的私利□乐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0:5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乐子

  在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他指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人民日

报》2月25日报道)

  温总理称商业贿赂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明确“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这样的判断非常准确,具有现实的迫切性。

  所谓商业贿赂,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解释,“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南开大学的一项调查称,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我国已得到普遍的默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

  由此可见,商业贿赂的难治,其一是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不是国家公务员,多以单位出面而个人隐藏其后。但商业贿赂行贿对象往往是国家公务员或国有单位负责人,所以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不失为明智之举。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人敢受贿,敢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也就断了行贿者的念想。

  其二是行贿者常以企业利益、集体决策为挡箭牌,从而逃脱对责任人的处罚。因此,对商业贿赂责任人的私利必须加以厘清,使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从美国对德普回扣案的起诉和处罚可以知道,德普在华子公司的行贿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子公司领导的行为,并不为公司认可。子公司领导之所以这样做,一定存在私利———他可以更好的业绩获得公司的奖励和升迁;他可以藉此建立自己广泛的人脉,从而提高自己的个人价值,如此等等。

  其三是有些企业缺乏合乎法理的企业文化,对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代表授权不清,将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混淆一起,从而导致代理人的腐败现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在企业中也同样适用,而人们还认为那仅仅是为了企业利益。

  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一方面,对国家公务员以《公务员法》等来制约;另一方面,对“经营者”也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追究,不但是法人,还要追究到自然人。而在商业文化的层面上,首先要剥去其道德的伪装,揭露其私利所在;其次要对企业代理人有清晰的授权,并有严格的监管。

  反商业贿赂的风暴已经显示出种种先兆,我们期待由此带来多方面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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