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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争优先权租户两败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1:09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法律给予租户对所租房屋有优先购买权,但别忘了,优先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租户在与买家处在同等条件下才可行使。这不,韶关一位租户开价和购买范围均与买家不同,却盲目主张优先购买权,两上法庭而输了官司,该官司也给广大租户们提了个醒。

  公司卖商铺租户拒绝搬

  2003年2月24日,韶关市民黄某与当地的一家物资开发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位于风度北路首层商铺南面,共76平方米的两个铺位租给黄某经营使用。据了解,该首层共148平方米,有5个铺位,其他3个铺位已出租。房屋租期从2001年9月5日到2003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但黄某仍按继续使用该铺位,并按月交纳租金。

  2004年5月10日,公司将首层商铺以34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林某,7月5日,林某取得了产权证。在得到通知后,7月15日,承租铺位的其他三人依次同意退出,惟独黄某没有动静,原来,黄某对公司售商铺却不通知他有意见。

  反复协商没有结果,急于交房的公司只好将争议诉至法庭,认为黄某侵权,应立即退回所占有的铺位。

  租户优先购买权哪去了?

  黄某为什么不肯搬呢?在法庭上他讲出了自己的理由,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他认为,双方书面合同到期后继续交租使用,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他仍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而公司却在卖了房之后才通知他,因此其优先购买权已经受到侵犯,黄某以此当庭提出反诉,要求以200万左右的价格优先购买该商铺。

  买主价更高租户不优先

  案经韶关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租户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处于同等条件之下。

  但分析该案,黄某与林某都想购买房屋,但不处于同等条件。比如说,经调查,公司与林某之间的交易价格为341万元,而黄某却要求以200万元购买该商铺,这是其一;其二,黄某所租的只是部分房屋,仅对所租赁的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公司则要将房屋整体出售,林某想要购买房屋整体。因此,黄某与林某在购买房屋上,并不处于同等条件,因此,黄某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实现。

  法规辞典

  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即房屋所有人出卖所租出的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所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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