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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警帮人偷入境获刑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1:1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梁彬心)从事边防检查工作近二十年的边防警察,因为“觉得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就帮助一名曾被遣返出境,并被列为边控对象禁止入境的香港人进入内地。深圳盐田区法院并没有采纳其在庭上“一般违反纪律”的辩解,而是当庭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

  边控对象找路子入境

  2003年,香港居民陈某因为将一名持假美国护照的福建籍小男孩从香港带到北京,在入境检查时被北京机场边防检查人员发现,随后陈某被遣返出境,并被列为边控对象,禁止入境,时限直至2008年6月30日。2003年5月19日,陈某又试图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被罗湖边检站禁止入境,并依法扣留了其回乡证。

  为了进入内地,陈某通过中间人“阿俊”联系到以前曾有过几次接触的朋友———深圳沙头角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一级警司黄某,说是自己的回乡证不慎丢失了,但有急事需要回内地处理,请黄某帮助其进入内地。

  边防警大开方便之门

  黄某觉得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一口答应下来,并将自己当班的时间、当班的通道,通过“阿俊”告诉陈某。2003年5月23日早晨八点半,陈某从香港进入深圳沙头角口岸验证大厅,选择了由黄某当班的四号通道排队候检。当轮到陈某验证时,陈某觉得香港的“八达通”卡和回乡证有些相似,便拿出“八达通”卡递给当班的黄某“检查”。黄某见到是陈某即心领神会,装模作样的拿着卡在电脑验证机上比划了一下,就让陈某进入了内地。

  2005年9月20日,陈某准备从福州飞往香港时,被福州机场边检站查获,黄某帮助其进入内地一事案发。辩称仅是疏忽违纪

  在庭审中,黄某及其律师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黄某只是越权帮助一个丢了回乡证的朋友进入内地而已,并不知道陈某已经被列为了禁止入境的边控对象,如果说他知道陈某是边控对象,就绝不会帮助其入境的。因此他主观恶性并不严重,只是一般的越权办事,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并非“一般违反纪律”

  但检方不认为这只是一般违反工作纪律,而是违反了国家法律。黄某的行为是无视我国边防检查条例的存在,就算陈某真的只是属于丢失回乡证的人员,也应该通过补办证件,或者其它特别的审批程序方可让其入境,黄某根本无权决定陈某能否入境,黄某帮助陈某入境也超越权限属滥用职权。

  另外,我国《刑法》也特别制定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这就是为了严肃执行边防检查条例,制约边防检查人员,使其能够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严禁滥用其职权。最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检察院指控的黄某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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