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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载客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1: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涛)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已召回M1类37万余辆

  2004年3月12日,四部委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召回管理。截至今年2月24日,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企业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在M1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的基础上,四部委研究决定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车主有权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召回相关调查的建议。而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载货车辆将纳入召回范围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系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要求,针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小吨大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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