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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非承认收费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3:42 信息时报

  北京消息针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幼儿园养育服务收入免税

  2月3日,关于《税务总局:赞助费择校费收入须缴纳营业税》的新闻报道引起较大反响,引发“征税是否意味着这些收费合法化”的讨论。对此,税务总局负责人昨天回应表示,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严重偏离免税的教育劳务范围,原有免税范围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为此,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教育劳务收入范围更细化

  但是,2004年出台的政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理解不一。今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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