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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裁定书挡住招商大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4:04 兰州晨报

  “瑕疵”裁定书挡住招商大项目6000万元房产开发工程被迫搁浅8个月庆阳中院将进行合议给予答复

  无钱还债林华公司要求以物顶债1997年,庆阳林华公司为庆阳市西峰区小什字电影院(以下简称电影院)歌舞厅装修垫支借款本息共计111万余元,电影院无力还债,将歌舞厅承包给林华公司以承包费抵顶欠款。

  后因林华公司歌舞厅经营亏损,要求电影院降低承包费,电影院不同意,林华公司遂将电影院诉至庆阳中院。

  庆阳中院于1998年11月3日作出(1998)庆中经初字(15)号民事判决:由电影院归还林华公司借款、工程款及利息111万余元,由林华公司承担歌舞厅租赁费用18万余元。上述款项相抵后,电影院支付林华公司92万余元及自1998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

  判决生效庆阳中院作出裁定书判决生效后,林华公司于1998年12月15日向庆阳市中院提出执行申请。

  1999年5月6日,庆阳中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作出庆中执字第01号民事裁定:电影院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价值184万余元的电影娱乐城及二楼卡厅抵顶林华公司债务109万余元,林华公司再出资74万余元,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抵顶的电影院房地产可在林华公司使用5至10年内按房产评估价回赎,此后,林华公司交清了上述款项,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办理了电影院娱乐城800多平方米的地产过户手续。

  回赎产权中院口头撤销裁定书2005年5月18日,电影院向庆阳中院上报回赎娱乐城的申请,并由中院通过司法鉴定中心对电影院娱乐城进行委托评估,2005年5月27日,甘肃华信会计事务所作出甘华信(2005)344号评估报告,并向庆阳中院提供电影娱乐城评估总值为196万余元。

  在此期间,根据西峰区委、区政府2005年3月22日书记大会会议精神,招商引资联合会开发完成旧城改造项目,电影院与陕西兴庆集团的董事长高世海等人于2005年5月31日签订了电影院《合作开发协议》,同年6月1日举行了开工典礼。随后注册了甘肃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全面开工实施项目,目前已完成投资近1000万元。

  然而,评估报告送达后,林华公司对电影院要求回赎歌舞厅提出异议,认为回赎无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以财产共有人的身份参与共同开发西峰区小什字电影院,但电影院拒绝与林华公司合作开发,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回赎歌舞厅。

  但事态的发展让电影院料想不到:2005年7月15日,庆阳中院口头向电影院宣布:(一)1999年(0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回赎部分撤销,主要理由为此裁定是双方当事人与本案执行人员达成的协议,没有经过中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回赎没有法律依据;(二)退回立案费、执行费;(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艰难上访省信访办督促查办2005年8月31日,电影院到甘肃省信访接待室上访。由甘肃省政法委牵头,省政府、省人大、省检察院、省高院4家成立了案件督查组,督查组查阅该案全部民事判决和裁定书后,认为庆阳中院执法犯法:(一)自1999庆中执字(01)民事裁定双方当事人已履行6年,未提出任何异议,口头撤销(01)号民事裁定是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二)庆阳中院以未经审委会、合议庭,回赎没有法律依据,是庆阳中院执法程序违法,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和损失;(三)庆阳中院无权将国有资产判给他人,应该由当地政府按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执行。

  2006年2月28日,电影院金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省信访室案件督查组给庆阳中院去年先后发了3封查办函,并列为2005年重点督办案件,但庆阳中院无动于衷,声称他们“只听省高院的”。

  后庆阳中院又将案件列为“请示案件”,请示省高院。

  省高院于今年1月上旬作出明确批示:撤销1999年庆中执字(01)号民事裁定,执行1998年庆经初字(15)号判决,到目前50多天过去了,庆阳中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已超过法定时限,但庆阳中院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不办,逼使电影院职工到庆阳市和省上上访,同时迫使6000万元的招商项目停工。

  积极协调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2006年2月28日上午,庆阳中院执行庭副庭长王发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9年(01)号裁定书有问题,是庆阳中院的错。

  但为什么不能执行,是因为他们必须“听领导的”。

  当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庆阳中院主管执行的尚副院长,他说:1999年的(01)号裁定书有“瑕疵”,但“瑕疵”保护了电影院的利益,国有资产没有流失,后来认识到裁定书是“画蛇添足”,不应有回赎的部分。

  现在因牵扯到开发商的利益,庆阳市委、市政府及法院对此事非常重视,由法院刘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两个副院长参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议,有望尽快给电影院一个答复。

  2月28日,记者在西峰区委采访时,主管政法的区委蔡副书记表示:对电影院要求回赎的案件,应按照司法程序来执行,该案没有协调和商量的余地。

  文/图本报记者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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