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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搜集和使用初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5:00 法制日报

  周彦瑞

  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掌握收集视听资料的方法,明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充分发挥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像和计算机等方式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关于视听资料的获取

  收集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不同于其它证据的收集,它必须运用专门的视听技术手段进行。根据侦查需要,收集视听证据可以采取收集和秘密收集两种方式。采取什么方式适宜,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和需要,或者使用其中一种方式,或者并用两种方式于同一案件中,要灵活掌握,不能一概而论。遵循其他证据的收集原则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可对视听证据的收集作如下要求:

  1、收集视听证据,必须由具有收集资格的技术人员(或办案人员)负责实施,而且最少不得少于两人。2、收集视听证据必须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其案件事实,在收集及制作过程中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感情色彩。3、收集视听证据应以收集原始资料为原则,并注意防止在制作中失去真实性。4、在采集的视听证据中,必须由技术人员或办案人员亲自标明参加收集制作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制作长度等内容,以保证视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5、必须严格工作纪律和审批手续。特别是在进行秘密收集时,必须按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再由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涉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视听证据,应报请有关领导商请公安、安全部门一致认可方能有效。6、收集视听证据,应加强技术部门与自侦部门的密切配合,这是视听证据收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三、视听资料的审查和使用

  视听资料作为新科技的产物,信息量大,但也容易被利用技术手段剪辑、伪造,以假乱真。所以在使用其作为案件证据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识别真伪,判断其证据能力和作用。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只是整个案件证据链条中的一部分,它必须被其他证据所印证,同其他证据相统一,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给予认定,起到视听证据应起的作用。因此,审查视听证据,必须同审查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结合起来。

  2、审查视听证据的来源及制作方法、时间等诸多元素,并鉴别视听信息载体的质量、判定其科学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3、视听证据由于收集制作过程中的情形多种多样,甚至还相当复杂,所需信息未必都尽如人意,这就需要精确辨别认定。鉴别这类视听资料的作用,应由技术部门使用科学仪器和科技手段来进行,在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应按规定和要求,商请上级技术部门予以鉴定。

  4、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作用的合法性。

  视听证据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能为突破案件提供关键的依据,还能为办案人员提供直观真实的资料,同时也能为预审、侦破大要案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诬陷等提供有力证据。但如果视听证据运用的不得当,也会带来很大弊病,不仅能暴露侦查手段和侦查意图,还有可能给日后工作的开展带来难以挽救的被动和困难。因此,我们要注意研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转化问题。视听资料需要公开使用时,都应注意它的合法性。尤其对秘密获取的视听资料,在使用时,技术部门和侦查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按照合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如转化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口供、书证等。

  通联: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高忠祥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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