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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不节能或收附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6:06 南方新闻网

  建筑不节能或收附加费

  相关条例(草案)将提交审议,新建建筑可能要贴能耗标识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建筑物要贴上能耗标识,能耗超过定额部分要分级累进加价收取附加费。在昨日举行的深圳市人大经济工委全体会议上,将在3月9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

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浮出水面,一系列新规定有望实施。

  据2003年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调查表明,全市建筑物空调最高用电负荷约为200—240万千瓦,占全市最高用电负荷的28%—35%;建筑总用电负荷占全市总用电负荷的43%以上,并且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建筑能耗如此之大,而有关建筑节能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建筑节能的专门规定。现行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也执行不力,市人大有关负责人透露,像深圳这样的夏热冬暖地区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就更低了。去年,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结果只有个别新建建筑项目符合节能标准。

  目前深圳实行超额用水要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超额越多水价越贵。参照这一制度,《条例草案》也确立了建筑能耗超过定额附加收费制度。对于超过能耗定额标准的建筑物,分级累进收取能源消耗附加费。附加费随电费同时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定额标准将交由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草案》还借鉴国外及香港成功经验,确立了建筑能耗标识制度。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今后新建建筑物必须在永久性责任名牌上标明该建筑的能耗标识等级,销售方出售时应当向买家明示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能耗标识等级分为一到五级,等级越高能耗越大,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为第五级,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颁发程序标识。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深圳市政府应当制定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使用禁止目录中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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