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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终审认定摄影师所著写真对汤加丽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23: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三月一日电 (尚丰李经纬)有“中国人体写真第一人”之称的汤丽(又名汤加丽)诉摄影师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肖像权纠纷案终审结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旭龙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汤丽在北京劳动大厦礼品部购买了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张旭龙著的《看见记忆 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简装版图书一套两册、《汤加丽人体

写真 看见记忆》精装本图书一套两册(以下简称《看见记忆》),共收录汤丽人体摄影照片一百八十余幅。

  汤丽以张旭龙和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二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停止对上述两本书的销售,张旭龙必须在《中国摄影家》上向汤丽进行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其损失三十万元,吉林美术出版社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张旭龙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请求改判。

  二中院再审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张旭龙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出版单位吉林出版社因未完全尽到其应尽的审查义务,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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