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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择校费时代”的权宜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0:08 红网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月28日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2006 年3月1日《法制日报》)。税务总局这回显然有点心慌,所以赶紧回应说“对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非承认这些收费合法”。其实教育收费是否合法,并非由征税与否来鉴定;所谓征税,无非是“后择校费时代”的权宜之举。

  对家长来说,择校是个无奈的现实选择。一项调查显示:家长和学生在向往名校追求名校的“名校情结”上高度一致,对大学是这样,对中小学也差不离,甚至对优质幼儿园也是如此。费钱费劲去“择校”,就是因为学校差距实在太大。择校的“食物链”是很清楚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导致学校优劣不均衡;学校优劣不均衡,导致家长对优质学校趋之若鹜;对优质学校趋之若鹜,导致“你情我愿”的择校遍地开花。不切去这根“食物链”的源头,取消“择校费”则注定是个乌托邦。

  而对学校来说,其择校费就处于“灰色地带”。我们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同样“法无明确禁止亦可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这个是十多年前的老规定,该规定的边界是非常不清晰的,因此让“择校”有很大空间。比如“就近入学”,“择校生”也完全可以“就近入学”,设想一下,与你家一步之遥的学校有两所,这两所学校与你家等距离,一所是最优质的学校,一所是最差劲的学校,你让自己孩子“选择”去最优质的学校就读,也完全符合“就近入学原则”;比如“严禁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那么,“捐资”可以是一个人的名字,“录取”可以是另一个人的名字,你凭什么说是“挂钩”。

  边界不清晰、让现实与条文越来越背道而驰的规定,就是无法切实落实的规定,这不是落实的问题,而是规定本身的问题;这不是执行“错”了,而是规矩错了;其实也不是规矩、规定错了,而是规矩的“基础”不对、规定的“前提”有误——缺少教育的公平。

  消弭教育资源配置不公,是根治“择校”的必由之路。美国在2002年出台了一个庞大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核心就是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发展的公平性,让每个孩子都不掉队。其中有个现实举措就是,联邦政府每年拿巨款来补贴低收入地区的教育,其中2004年这项开支达到123亿美元,以此尽力缩小地区差、校际差。

  校际公平不见,交费择校不止。让学校与学校均衡起来,对包括经费、师资等等教育资源进行公平配置,必须成为国家意志并尽快付诸实施,这样才有望让每所学校都“差不多”,而使家长让自己的孩子去哪所学校都可以。一个好的消息是,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在修订中,草案提出:教育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这就看落实到位的情况了,如果仅仅在“名义”上落实,那是太容易不过了。

  在这个“后择校费时代”,税务部门欲征其税,既非遏制择校,亦非纵容乱收费,因为那压根儿就不是税务部门的本职;到了“择校”真正消失的那一天,所谓“择校费”征税也就无从谈起了。现在如果一个劲儿拿“税务部门征税”说事,把无数的巴掌拍在税务部门的屁股上,这大抵是左腿有疾患,你偏偏要给右脚开刀。

稿源:红网 作者: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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