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抓紧制订颁行物权法顺应依法治国时代大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1:53 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昨日,选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明确表示:“将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此表态经由新华社发布,在第一时间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法学对物权的定义比较抽象,形象地说,它指“财产权及由财产权所涵盖和派生的财产权”的简称。物权的涵盖和包容面比人们传统认知中的财产权要广要大,但传统认知范畴内的财产权系物权的核心部分。因而,仅凭此一条,物权法的制订、物权法的内容、它能否尽早颁布施行等等,都是社会各界和全体民众关注的话题。这个话题的本质内涵———国家对物权的保护及保护程度,关联着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作为一种衡量的标杆,它又展示、印证、检验着政府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实际进程。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始,

物权法起草即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调研规划。随即,制订物权法被列为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至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已进行了四次审议。经去年10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定,按原定的立法计划,经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物权法草案本将提交即将召开的本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年会审议表决。

  然而,就在这个节骨眼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指斥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原则,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继而引发了对物权法立法原则和内容的新一轮争议。这样的争议在物权法起草审议的8年间已经引发过多起,本次争议的实质,涉及物权法草案究竟姓“社”还是姓“资”,因而广为国内外舆论关注。主要缘于此,把物权法草案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年会审议表决已无可能。也正因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才会有本文开头记述的那番态度鲜明、立场和原则都不容置疑的表态。

  毫无疑问,我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代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鲜明表态深感欣慰。同时,我们也对包括巩献田教授在内的少数学者对物权法草案所持有的疑义表示理解和尊重。作为公民,他们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就国家立法这等大事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

  我们始终认为,物权法草案就相关法条的表述可以讨论,也有继续完善之必要,但我们对物权法的立法原则和方向从未持有怀疑或疑义。在全社会范围内,进一步寻求对物权法立法原则和方向的基本共识,有必要简略回顾物权法起草的时代背景:1997年十五大把私营经济首次写进政治报告;199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前后全民修宪大讨论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保护私有产权写进宪法……正是这一系列的政治保障和宪法保障,才为物权法的制订提供了可靠而坚实的政治基础。因而有理由认为,制订并尽早颁行物权法,不仅顺应依法治国的时代大势,而且本身就代表着执政党的执政意志和最高立法机关的国家意志。

  财产权涉及国有的也无从回避私有的。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既涵盖国有财产也涵盖合法的私有财产。用相对“中性”的物权来涵盖公与私两种财产权,在现阶段集中反映了全体民众的意志,也反映出国家立法机关从法制层面坚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政治智慧。同时也是落实宪法相关法条原则性阐述的一个必要步骤。这亦是物权法制订的最基本也是最坚实的法理基础。

  春风已度玉门关———这个“春风”就是诚如小平同志生前所反复强调的“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就如对改革方向与前景的广泛讨论不可能颠覆和终止改革进程一样,围绕物权法草案是否背离“方向”的争议,何尝不是一次很有价值的普法教育和立法民主实践,继而完善相关法条,使其更具广泛的民意基础,为构建

和谐社会提供“民法典”价值架构下的法制保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