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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间检查结果须互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2:01 京华时报

  卫生部称此举可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本报讯(记者郭莹)患病时如果在不同医院就诊,你是否为重复地进行各项医学检查而感到厌烦?卫生部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一个辖区内的医院,要逐步建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措施,不得再以对方检查不准为由要求重复检验。

  通知表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目前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通知特别强调,开展检查互认工作的前提是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此通知也指出,对于哪些项目应开展检查互认,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卫生部有关人士表示,推行在医院间互认检查结果,是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体现,也可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

  ■马上就访

  北京执行条件已成熟

  中日友好医院医务处主任张伟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北京各医院都已参加卫生部门的质量控制,一般来说,同级医院之间的各项检查应该都没有质量差别,应该都可以实行这样的检查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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