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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没有暗度陈仓(特别推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2:17 江南时报

  北大的巩献田老教授,以堂吉诃德式的勇气,向“不可能”挑战,抛出了“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结果使酝酿了十几年的物权法搁浅。可以想见这惹恼了多少人。日前,在人民大学召开了一场研讨会,“几乎国内所有顶尖的民法学学者”全数出席,主题虽然名曰“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据3月1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但全部炮火其实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巩献田的公开信。

  说实话,对巩献田的公开信,我也有几分不以为然。因为一上来从“姓社姓资”的角度立论,容易升高对立情绪,也不容易把问题说清楚。但对他在信中主张暂缓通过物权法,我却是同意的。原因就在于,物权法草案中的某些条款,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嫌,如果通过,势必会让近年来非法侵吞巨量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成全了那些腐败分子。

  这些条款就是草案中第1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什么是“善意取得”呢?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在一个法制非常健全、产权历来都很清晰的国家是合理的,因为这有助于保护正常交易,因为谁也没有可能在买一件东西之前,将其来龙去脉都调查清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不是这样的国家。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一大现象就是在“改制”的口号下,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虽然一些官员和国企领导用了很多非法的手段,但表面上看起来,却都是合法的。如果物权法顺利通过,他们就都成了“善意第三人”,我们这些草根民众将再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来争回自己的权益。

  按照草案第111条的规定,符合这样几种情形的,受让人(即善意第三人)就可取得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了解一点国企“改制”内幕的人都明白,他们要在这几点上做到无懈可击,简直不费吹灰之力。

  明明是“恶意取得”,根据这一条款,却会被界定为“善意取得”,这在本质上和张维迎教授的“赦免原罪”没什么两样,但却比“赦免原罪”更隐蔽、更有效、更理直气壮。

  我想,在人民大学参加研讨会的“顶尖民法学者”,是不可能不知道“第111条”的意义和后果的,但他们却很奇怪地对此避而不谈,而是抓住巩献田公开信中一些不太恰当的话语狂轰滥炸,这说明他们是深谙避实击虚的战术的。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也许他们太想要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了———这也是我的希望———但他们难道不知道,正义的目的是不能通过不正义的手段来达到的吗?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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