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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控权法(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2:17 江南时报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显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之所以如此为公众关注,是因为这是一项与百姓生活非常密切相关的法律,是直接关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

  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与老百姓

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讲源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反思和检讨,是治安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无疑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立法亮点。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体现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

  特别值得一提的立法亮点还有设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

  笔者期望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成为一部保障公民权益、遏制警察权力滥用的法律。事实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是警察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的领域,也是公民人身权益最容易受到警察侵犯的领域,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仅是一部管理法,更是一部悬在警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式的控权法。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都应严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监督和规范。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辑。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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