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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现首例少年“人性化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2:18 江南时报

  昨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了宣判。据悉,这是苏州法院首次引用该解释进行宣判,使整个审判过程更加人性化。

  小王出生于1987年12月,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读书。2005年8月,小王来苏州打工,在一家汽车美容店洗车。在洗车过程中,他发现

车辆后备箱内一般都放有财物,于是多次盗窃停在路边车内的财物。2005年10月18日凌晨,当小王在桂花新村再次行窃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小王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适用今年1月23日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如果依据1995年的旧司法解释来审判,小王将会被处以实刑,这与现在的判决实质差别相当大。

  法院办案人士介绍,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偶然性、冲动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照搬对普通犯罪的一般规定,应最大程度考虑犯罪的预防效果,使偶然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会重复徘徊在犯罪的道路上。结合本案情况,像小王这样思想简单、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如果简单地进行刑罚制裁对其将来改过自新而言,负面影响可能远甚于正面作用。

  冯嘉林赵莉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02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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