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首日警方为读者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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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4:20 北京晨报 |
昨天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首日,读者拨打本报的新闻热线,就身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针对这些投诉,本报记者请警方进行了解读。 ●虐待患病老人要拘留 校场口某小区居委会刘大妈气愤地告诉记者,小区里一对徐姓夫妇平常不照顾患精 神病的母亲,70岁的老人两次走失,也没人寻找,幸亏两次都自己摸回来了。“春节前老人又离家出走了,街坊邻居都很担心,问夫妇俩找没找老人,媳妇说‘回来了,锁屋子里了’,到他家找人,老人根本没回来。”刘大妈告诉记者,“老人穿得很破烂,走失了也没见他们寻找过老人。”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遗弃还分主动和消极不作为两种,夫妇俩对患病老人不加理睬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但依照“不告不理”原则,老人没有举报,街坊邻居的谴责并不足以起诉夫妇,只能老人回来后自己举报,同时提供证据。 ●殴打将离婚妻子要拘留 丰台镇的徐女士在与丈夫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遭到了丈夫的殴打,徐女士告诉记者,自从法院判决书下来,让夫妇协议离婚开始,她就经常与丈夫有摩擦。“去年8月他把我打了一顿,10月时婆婆赶我出家门,把我推倒地上腰部受伤,后来与丈夫争吵时,又被他用脚踢断两根肋骨。”徐女士称通过警方鉴定的结果是轻微伤,她认为丈夫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希望对其进行惩处。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徐女士丈夫这样不是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也以故意伤害他人论,适用此条款。 晨报记者 周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