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们”注意喽——家庭妇女也能犯受贿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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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4:4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向曙曾是重庆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长信公司)的总工程师,该公司属全资国有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05年,向曙利用在多个工程中担任总工程师之便,收受了工程承建单位和个人的好处费总计60多万元,还收受了一处商业门面房。因其有自首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以受贿罪判处向曙有期徒刑8年。 廖某是重庆微电机厂的下岗职工。2005年底,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将其起诉到法院,指控其涉嫌受贿。据检方指控称,廖在丈夫向曙担任总工程师时,与丈夫一起共同收受重庆协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的一处价值27万余元的商业门面房,她还以母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检方认为,廖虽是家庭妇女,但她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向曙被判刑,检方遂对廖补充起诉。 今年1月18日,渝中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廖和丈夫是共同受贿犯罪,廖起辅助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廖曾认为自己是个家庭妇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并非职务犯罪的主体。 为此,该案审判长胡振宇解释,刑法规定经济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帮助请托、帮忙说话,收受财物或者共谋得到好处,都要以受贿论处。如果不是近亲属而是朋友,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朋友也构成受贿。这类犯罪的特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受贿。⑤8 □罗彬李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