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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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5: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文涛 3月是文明礼貌月,各种有关文明的主题活动纷纷展开。3月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正式施行,就体现了一种文 明。制度是一种文明表现,同时也是文明的保障。在文明的演进过程中,其表现形式纷繁、种类复杂。一个好的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文明;纷繁复杂的文明,也需要制度的支撑,纯道德的、精神层面的约束对于文明固然重要,但那并不足以撑硬文明的腰身。《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处罚,其目的就是要为交通文明提供硬支撑。 同时,《实施办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大大提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可执行性,这也是文明的一种表现。因为,有法而不能很好地被执行,不仅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将大大损害法律的尊严。在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律制度本身的文明程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保障文明的制度是一种文明,能有效执行性的制度也是一种文明,二者必须有机结合,一如《实施办法》。而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与以人为本背道而驰的制度规定,则是可执行性越高越“恶”,对此必须尽快启动相关程序,全力整改;同时,规定的内容很好,但很难执行的制度,也更容易给人以失落感,同样也必须全力整改。 总之,制度不仅是文明的支撑,本身更是文明的内容。在文明的创建中,制度本身的文明不应该成为“被遗忘的角落”。而这方面,我们理应有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