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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民陈凯歌、公民胡戈都是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6:00 光明网
■韩晓东

  自2月12日《无极》导演陈凯歌愤怒地声称要起诉《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制作者胡戈以来,一场规模浩大的错层论战,正在成为热门话题。

  个人以为,“起诉”意向真正被提上日程之刻起,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属性随即即将变成原告和被告,那么事件首先在法律的层面上被讨论是切合实际的。

  陈凯歌能不能够起诉呢?

  首先要看在法理上是否行得通,如果陈凯歌是影片《无极》的著作权人,当他认为自己的著作权遭侵犯,那么他完全有理由有资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公民正当而合理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但是当陈凯歌在媒体上表示要起诉胡戈之后,“倒陈”之声顿起,数以万计的网上留言大都传达了对陈的嘲讽,其中还包括不理智的人身攻击。许多人都认为,《无极》是无聊的,而《馒头》是有趣的,陈凯歌是没有资格和脸面去起诉的,这显然是糊涂的逻辑,因为诉讼本身要解决的都不是片子质量优劣的问题,而是后者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还有人拿电影发达国家“对一部电影进行冷嘲热讽是司空见惯的事”来对照,认为“‘馒头’不该引发官司”(《新京报》2月14日),这种参照放在法理层面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即使在电影发达国家,对一部电影进行戏仿嘲讽的情况客观存在,并且没有诉讼纷争,也不能证明所有的“戏仿嘲讽”都是合法或不受约束的。陈凯歌的前妻洪晃在博客中表示,希望陈宽容、有一点“自嘲”的精神,许多人也表达过类似的看法,但这显然是道德层面的诉求,同样不能成为阻拦陈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理由。更加离谱的是,有网友指出,陈凯歌的“真正”敌人是盗版,他应该把矛头对准盗版商,而不是“小小的”胡戈,这就是“五十步笑百步”的逻辑了,你不能指望因为有张三扎了李四4刀,而自己只扎了李四2刀,就可以免过李四的指控啊——如果李四还能健在的话。

  我的意思是,尽可以从不同角度评价陈凯歌的行为,但是不应质疑他作为一名公民法定的权利。一个公民要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却引发了那么大的争议,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地方。

  但是陈那句“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在我看来是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语,需不需要为此付出代价,取决于胡戈的行动。胡戈还拥有另外一些法定的基本权利,比如说,批评和讽刺文艺作品的权利、创作和发表的权利等。

  胡戈已经向陈作出公开道歉,但并不承认侵权。(《南方都市报》2006年2月15日)这很好,这说明胡戈对于事件的认识是清醒的。为自己“随便使用”了他人作品道歉,至于事件的性质,交由法律裁决,是稳妥的选择。

  《馒头》究竟有没有侵权,才是“馒头官司”的核心所在,要讨论这点,就需站在法理层面上。个人认为,《检察日报》2月17日的“法律学者眼中的《馒头》PK《无极》”专题组织得很不错,专题中有对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启超的采访,同时还刊发了两位学者张翔、杨涛的争鸣文章。3位学者不仅给出了自己的判断,指出了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实际案例和富建设性的建议,客观、全面。文章在网上很容易查到。特别是杨涛认为“澄清是非应当用法律和理性”,希望“能回到理性地讨论问题的轨道上来,用法律来分析这一事件”,我个人是支持这一看法的。

  公民陈凯歌和公民胡戈都是成年人了,他们有自主行为能力,也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就让法律来解决“馒头官司”吧。也让大家看看,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怎样履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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