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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合法收入征税涉嫌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1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这位负责人的表态,各种教育乱收费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对其征税却是合法的,这是一个无法成立的逻辑。

  在现代社会,公民向政府纳税,政府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那么,纳税人又是靠什么样的收入来“购买”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呢?答案是,必须是能够被认定为是主权财产的合法收入。否则,政府不能收税,因为任何一个政府

都不能靠“抽取”非法所得来维持公共服务。当然,对于非法所得,政府可以依法没收,比如,如果是贩毒所得,可以全部没收充实国家财政,壮大公共服务;如果是抢劫所得,可以没收后归还失主。政府这样做才符合公正、公平的执政宗旨。

  各种教育乱收费显然都是非法收入,根据现行政策,一经查实都应该如数退赔给学生。学校不具有合法占有这笔收入的权力,政府也没有从中“抽取”税收的权力,其合法的惟一拥有者只能是学生。对乱收的各种费用,不仅应该如数退还,甚至还应该加倍退赔,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国家制度惩戒非法行为的正当效应。

  当然,从权力范围来讲,税务机关只管收税,对教育乱收费有其它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但是,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学校有乱收费现象怎么办?正确的做法,不是先征税,而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甚至协助调查。

  假如,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忙着征税,最后自己就会非常被动和尴尬。学校的乱收费一旦被查出,就面临着必须退赔,这个时候已经被“合法”征收掉的那部分收入怎么办?税务机关怎么退,以什么名义退,退多少,是全额,还是打折?这些问题,恐怕谁也无法说清。

  笔者认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后,不可能因为要缴纳百分之几的营业税而使教育乱收费有所收敛,相反,很可能使乱收费水涨船高,最终又转嫁为百姓负担。同时,因为有了“已经纳税了”这样一个堂皇的借口,也会给查处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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