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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不是择校费合法的标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1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新闻背景:对教育乱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话题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3月1日《法制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的表态总算是对这一话题下了一个结论,但由此引起的争议还远未结束。笔者认为,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税务机关没有定性的义务和职责,近期反对者的声音

,普遍是错误地将对治理乱收费的期待转嫁到了税务机关的身上。

  税收是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进行财政监督的手段之一。作为税务部门,其职责是对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按照法律规定何种收入可以不征税,何种收入应当照章纳税。也可以说,税收活动不是一种对收入的合法性审查,而是一种对收入是否应当减免税收的审查,如果应当减免税收,就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减免税收,如果不在减免之列,则必须照章纳税。

  教育上的择校费、赞助费及超标准收费,其来源复杂,依据也呈多样化,既有相关部门的批准,也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甚至还有政府专门的文件依据。这些依据无论是否合法,都不是税务机关可以左右的。这是其一。其二,这些收费已经超越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免征税收的规定范围。因此,税务机关对这些收入进行征税,是合法的税务活动。

  至于教育上的这些收入的合法性,并不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因为,税务机关并不负责经济活动的前端控制,即收入来源的控制,而只负责经济活动的中间控制,即再分配控制端的一部分。在再分配控制端,是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对前端来源进行合法性定义的,这是由行政分工的特性所决定的。

  收入合法性定义,是由其它经济活动的前端控制体系来负责的。如出台收费文件的部门及其它审查机构。如果相关责任机构对某一收入的合法性进行了定义,那么就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是退是缴,是罚是收,都应有明确的定性。如果没有定性,而这些收入又继续存在的话,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查就成为理所当然。

  因此,税务机关的征税是让乱收费合法化的说法,完全打错了板子。其实更应当关心的是,不管是税务征收,还是收缴国库,最终的结果都是某些地方或部门得利,并不利于乱收费的真正杜绝。因为到国库之后的“二次分配”,同样能够体现各方利益。

  在笔者看来,真正有决心的治理手段其实很简单:所有的乱收费一分不少地退回原拥有者手中,以经济手段来治理,无论是原始分配,还是“二次分配”,都没有任何利益可沾,那样,乱收费也就“没什么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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