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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将首次出台能源保护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43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连小芳 尚陵彬)浪费能源者,将为此行为“买单”,罚金为3000元至3万元。这是记者昨天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上得到的消息。

  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这是我区有关能源保护的第一个地方法规。《办法》规定,由自治区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年综

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监察。《办法》明确了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节能监察人员的权利和职责,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浪费能源的处罚措施等。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5000吨以上的242家重点用能单位,目前的万元产值能耗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全国万元产值能耗量的2.8倍。大量的能源消耗,特别是发电燃煤消费量持续上升,使我区环境质量不断恶化。依靠大量消耗能源来支持的经济增长,不仅使能源约束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加大,也制约了我区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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