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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通知家人的惩罚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0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新闻引读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前夕,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表示,“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相关报道详见本报昨日第6版)

  警方查处卖淫嫖娼所以要“通知家人”,根本目的在于:加大惩罚力度,强化惩罚作用。既然是执法处罚,惩罚力度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以“通知家人”换取“惩罚作用”的方式,是否潜含了这样一种惩罚悖论:在得到惩罚效果的同时,却带来人伦损失过大、得不偿失的代价呢?笔者以为,值得认真思考。

  不言而喻,“通知家人”所以能产生“惩罚作用”,就在于“卖淫嫖娼”是不能见容于道德情感、家庭伦理,并受其强烈排斥的行为,那么相应地,“通知家人”式惩罚方式的运用,其实质必然是,以“道德情感、家庭伦理”的受伤为代价来达到惩罚目的,即表现为一种亲情惩罚———如夫妻的反目、父母子女的失和等等。显然,这样的亲情惩罚,从直接具体的惩罚效果来看固然非常“可观”,但从维护更普遍的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未免有代价过高之虞。毕竟,相对于打击卖淫嫖娼,伦理关系、道德情感才是维护社会和谐更为根本更为深厚的秩序基础,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来有着“父子相隐”、“为亲者讳”人伦心理传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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