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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我国公证事业的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机构原有冠名方式如何改变?怎样确保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负责人。

  公证机构设置体现便民原则冠名体现平等原则

  根据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不再设公证机构,同时,全国各设区的市的公证机构也将按公证法的要求,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全国现有三千一百多家公证机构中,有三分之一面临调整设置和重新更名。据司法部律公司的负责人介绍,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需报司法部核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证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规范办证。

  3月1日以后,全国各地公证机构的名称中将不再带有行政层级设置的色彩,彻底改变我国原有公证机构冠名方式不统一、带有较强的行政层级和执业区域、权利不平等的色彩。《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一律统称公证处,并统一规范了冠名方式。

  法律保障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证业务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又是无处不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确保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是增强广大公证人员的公信观,视公证质量、公证信誉为生命,以操守为重、诚信为本。二是依法监管、规范公证处、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司法部律公司负责人这样说。

  在我国公证事业20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行使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及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缺乏明确和科学的规定。公证法出台后,为了保障公证法的顺利实施,司法部正抓紧制定并修订相关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并于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以及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体主体。同时为强化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管力度的需要,要求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制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制度。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有公证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有关公证员执业管理、公证程序规则等也将陆续出台,“随着公证管理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化、制度化,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监管力度的加强,公证机构一定会形成适度有序竞争的格局,公证事业必将健康顺利的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3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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