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召开破产债权清收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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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
本报讯郭玉祥 吴燕燕 仲卫平 2月28日上午9时,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内座无虚席,一起破产债权清收案件的听证会正在进行。 破产程序是规范企业破产的特别程序。为了确保及时清算,我国破产法作出特殊规定:对破产企业对外的债权,由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进行催收,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由于这种裁定具有终局效力,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裁定驳回后, 债务人不得提起上诉。鉴于此,海安法院尝试将听证制度引入破产债权清收案件的审理,通过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及时、有效地为破产企业清收破产债权的同时,注重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2003年12月31日,海安法院依法裁定海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在清收该公司破产债权的过程中,南通某工程总公司对一笔标的为996201.34元的债务提出了异议。 海安法院破产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此笔债务标的额巨大,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决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破产清算组详尽陈述了该债权的产生和组成,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债务人阐述了己方意见,针对举证进行了质证,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