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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法院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3月1日电 迟福强 记者游春亮 针对审判实践中破产程序缺乏监督、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债权人对一些破产清算事项的合法性心存疑虑的实际情况,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最近开始在破产程序中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使整个破产程序的运作更加公开透明。这是记者今天从该法院了解到的。

  破产监督人制度是禅城区人民法院在今年推出的,该制度规定,破产监督人主要由

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任或在必要时由法院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监督权利是:调查询问破产财产状况,监督检查清算组实施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行为,申请召开并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有权参加清算组工作会议研究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拍卖和处理等活动,在认为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者怠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可申请法院撤换。同时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宣告破产前,特别是在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程序中,破产监督人应协助人民法院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债务人对其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私分财产及其他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破产监督人与债权人会议一起构成了债权人自治的两种形式,在破产程序中相辅相成,目的都在于为防止破产管理权力的滥用和失控,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有效运作,最大限度地优化和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该法院在审理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包装发展总公司等5宗破产案中已正式推行破产监督人制度,得到破产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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