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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法治的效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如果对于法治的言说依然止步于宏大叙事、抽象思维,而没有具体入微的制度架构或技术改进的方案,至少从知识贡献角度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无谓之举。

  游劝荣很清楚这一点。虽然他不是经济学家,也并不见得在法律经济学有过专门研究,但他明白,人从本质上都是经济人,每一个人在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都在自觉或不自

觉地做成本核算,都有一本投入产出的账。因此,作为一个法律人,当他面对法治这个话题的时候,自然而然地引入了成本分析的范畴。

  他还注意到,尽管法治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对法治及其进程中的代价和成本则大都认识不足。一方面一些人没有代价和成本意识,对法治盲目乐观;另一方面,一些人缺乏必要预期和意识,一旦遭遇成本和代价问题,就变得信心全无,患得患失。“科学分析法治成本,准确评估法治及其进程中的成本和代价,对法治及其进程中的成本有更多的预见性,有利于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使人们在法治进程中的行为选择更具理性、科学性和自觉性。”基于这种远见,游劝荣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成本分析”作为问题切入点,试图让中国的法治更容易被“计算”,计算如何寻求一条代价最小、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法治之路。

  究竟,作者说了些什么?《法治成本分析》的第一章,照例是一些基础性知识的铺陈。像“研究法治概念的意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与法治的比较”,尽管没有更多的创新,但作为统筹全文体系,考虑行文逻辑,这种从一般到特殊、从普遍到个别的思维惯式还是值得遵循的。更何况,作者通过整理众多关于法治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阐明了他的法治立场。“法治是一个原则,它要求一个社会中主要的社会关系都由法律来调整,通过法律调整使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在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法治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相互关系的界限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法治是一种平衡,它体现为社会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过程中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法治是一种状态,一个社会中有法并呈现依法办事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终和最后的‘止纷息争’的功能。”法治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一个宏伟的理想和一系列现实目标的具体过程的统一。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作者的法治观,那便是,游劝荣的法治既有静态的目标的一面,也有动态的系统的一面。

  因为这两方面,使得法治成本从构成看,当然地匹配两方面。按照作者的观点,一方面是法治本身的成本,即静态法治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法制宣传教育成本,也包括违法行为及其矫正成本。另一方面,则是指法治在其运行过程中,社会为法治进程支付的代价,包括效率的消解、公正的流失、体制失灵、观念失衡以及社会经济负担加重等,即动态法治成本。一般而言,它们的表现形式也可分为有形的(用数学方法计量,通常还可以折算为货币数量)和无形的表现形态两种。前者,作者写道,“比如制定一部法律的财务支出,无论实务上统计有多大困难,总是有一个比较确定的数量、一个有形的存在形式;再比如人们为享受法治生活而支付的财政负担,包括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以享受常年法律咨询服务、订阅法制报刊以获取法律信息等,无论多少,也总是可以计算,也是有形的”。后者,“比如法治进程中为了实现程序公正而牺牲的实体公正,这些牺牲的承受者为这种牺牲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无法计量的,也是难以用有形方式来表现的,以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为例,他们所能得到的救济可能是一纸‘平凡’的判决(迟到的正义,近乎非正义)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的少量赔偿金,他们被剥夺的生命、人格尊严以及由此带给他(或她)的亲人的心灵创伤,则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数字方法进行计量的”。两分法的实证分析,让我们辩证地看待问题,对于回应法治高昂的成本开支,是否同样也有两手准备?

  有的。游劝荣在书中给了我们这样的信心。在批判法治认识误区的“高成本论”和“无成本论”以及反驳依法治国“悲观论”和“速胜论”之后,作者提出节约和控制法治及其进程中的成本和代价问题,需要运用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尽管,单凭制度建设是一个较为稳妥的做法,但对于时而有形时而无形的成本,制度并非万能,这个时候技术因素(如网上政务、电子眼等)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过于依赖技术,又很容易陷入“工具理性”的尴尬境地,而且,技术作为人为产物,它也不是万能的,且时常失灵。如用探头监视交通违规,本是一件节省人力的事。但旋转的探头一旦拍不到东西,司机就常常违反交规、闯红灯。所以说,技术也有“死角”。仅仅依靠制度,制度难免有不够周延的地方,有漏洞,有设计和运行上的缺失;仅仅靠技术,技术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其无法企及的地方。相比较而言,走制度与技术复合型的道路确实是一种很稳妥的策略。只不过,制度与技术也会发生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对此,我们又当如何作为,作者对这点却并没有提及,有些遗憾。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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