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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扩至九座以上客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韩乐悟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消息说,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国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下一步,待条件成熟N类(载货车辆)汽车也有望纳入召回范围。

  2004年3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当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随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推进,以及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已成必然: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多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由于机械故障导致的事故逐渐增多。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已成为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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