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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楼盘可补办产权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8:21 东南快报

  本报讯买了房子,住了好几年却由于开发商在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及质量验收等方面相关手续问题办不上产权证的,“这样的情况在福州存在一定的数量。”福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福州市将对其分门别类清理。

  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欠税房地产楼盘办理两权证的若干意见》(注:两权证即房屋产权证与土地

使用权证),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

  市区范围内1998年8月31日之前竣工、居民现已入住的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按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房屋竣工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的资料上记载的为准,无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按实申报竣工时间,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予以确认。

  2.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及质量验收等相关手续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现有材料,按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在土地、房屋权属清楚的情况下,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先予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

  3.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办理预先登记前,将按遗留问题予以登记办证的房屋幢号、坐落正式告知市规划、建设、消防、国土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4.办理预先登记测绘数据备案后,拆迁安置户或购房者凭相关材料先办理产权登记。只持有收款收据而无正式购房发票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欠税房地产楼盘办理两权证的若干意见》处理。

  另外,对拆迁单位购买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单位提供购房协议书、拆迁安置户花名册等材料,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备案。

  对拆迁单位购买其它项目拆迁安置剩余房屋用于安置的,应将情况报福州市房管局确认后,拆迁单位再持相关资料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备案,之后由拆迁安置户凭相关手续办理产权登记。

  《意见》强调,有关部门在先行给群众办证的同时,对于原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继续追究。

  在福州辖区范围内开发的2003年1月1日以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适用下述规定

  1.对欠税房地产企业有未抵押财产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后,可开具相当于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金额的发票;

  2.对欠税房地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但能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可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相当于担保金额的发票;

  3.对房地产企业部分售房已完税,而发票未开具或开具金额不足要求补开的,该企业应将相关房地产楼盘的坐落地、座号、房号、购房人、购房金额(含应交购房款、已交购房款、应交税费、已交税费、应开发票额、已开发票额、未开发票额)等情况,列出明细清单并加盖公章后,将已完税但未开票或开票不足的部分报地税部门开具发票。

  以下情况不能开具发票,但可直接办理“两权证”:

  1.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楼盘,可凭法院判决书直接办理“两权证”;

  2.对在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已对欠税财产作出判决的,可凭法院判决书直接办理“两权证”;

  3.对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企业已资不抵债、无资源重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履行职务、企业已自我解散等条件的欠税房地产楼盘,可由业主委员会推荐代表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两权证”。

  具体程序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办理“两权证”,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之后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初步调查意见;再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召开市“两权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例会,形成会议纪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市“两权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例会有关会议纪要办理“两权证”;欠税房地产楼盘所欠税款由市地税部门继续追缴。

  此外,对已交房的购房人,若自愿以欠税房地产企业的名义交税的,可凭市“两权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例会有关会议纪要,并经公开登报(声明开发商已失踪等事项)后,到主管税务部门逐户交税,逐户开具发票。

  产权证“难产”

  据有关专家介绍,产权遗留问题包括六种情况:

  土地方面: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开发;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划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欠缴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方面:无规划批准建房;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符合规划要求;超出面积建房;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竣工验收方面:因吊销、注销等原因,未办理验收手续;工程不达标,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按规定缴纳竣工验收手续费,导致领不到竣工验收证明。

  票据方面:有些开发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费,不向购房人出具发票,有些购房人因开发单位倒闭、注销而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购房发票;有些单位不具备开发资格,以建职工宿舍、集资建房等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无法出具售房发票。

  联建工程方面:因联建各方产生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导致购房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购房人自身方面: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导致现在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拆迁户中比例较高);因家庭纠纷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以析产、赠与、继承比例较高);因保管不善,丢失要件(如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明等证明产权来源的材料);贪图便宜购买手续不齐的房屋。

  专家介绍,除立法不完善外,一些城市为保护地方的局部利益,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名,乱开口子,乱开条子,进行违法违规运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使监管工作陷入被动等因素,造成了产权登记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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