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到9座以上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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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02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电(记者 刘长忠)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二00六年八月一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记者今天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自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当年十月一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改规定,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截止到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先后有二十五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四十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三十七万余辆。据有关部门统计,二00五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四十五万多起,造成近九万九千多人死亡、四十六万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十八点八亿元;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按照《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而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将针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