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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物权法》需更多理性而非激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22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秋风专栏

  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关于《物权法》的公开信近日引起广泛关注,众多法学家也在各种场合呼吁立法机关继续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对于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物权法》的命运究竟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最近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该负责人说,《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认真做好对《物权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

  这意味着,《物权法》立法程序将继续进行,但是,最后通过恐怕不会像有些法学家所希望的那样快。不过,对于这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来说,考虑谨慎和周全一些,拖上个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似乎也没有太大关系。

  先来看看别国制定类似法律的故事吧。谢怀轼老先生所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里,有一节专门介绍《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1874年德国政府成立起草委员会,委员会用十四年时间起草了法典第一草案,第一草案受到各方批评,司法部将各种意见汇集(达六册之多)后,参议院又任命了一个新的委员会对第一草案进行讨论。1895年完成第二草案呈交参议院。参议院略作修改之后,次年首相将此草案连同司法部的意见书提交帝国议会,这是第三草案。议会又指定一个委员会对其进行了53次讨论,于1896年7月1日通过了草案。随后,政府专门出版了第二草案和起草委员会的议事录,令整个社会了解法典的立法意图。

  这样算下来,《德国民法典》正式的立法程序整整花了20多年时间。工夫不负有心人,这部法典确实让大陆法民法体系达到了一个令人羡慕的巅峰,近代以来的日本民法、中国民法体系均师法这部《德国民法典》。

  日本的民法典从1876年开始起草,1888年完成草案,两年后公布,但立刻引起广泛批评,于是,重起炉灶,推翻原有结构,又用两年时间重新起草,前后也花了二十多年时间。

  看罢这两个故事,对于《物权法》立法,人们也许会少一点焦急心情。立法乃是一件异常严肃的事情,本来就不应该有只争朝夕的心态。尤其是在中国。

  在大陆法传统中,民法属于私法领域,而《物权法》又仅仅涉及到物,不涉及到人,因而,按理说,它是高度技术性的,甚至连文化的特殊性都谈不上多少。但是,在中国,《物权法》或者可以忽略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却无法忽略政治和政策因素。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公有财产,《物权法》对此不能不涉及,这是当年德国、日本制定民法典都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而目前恰恰是在这一问题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

  这些争议表明,对于私有财产、公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关系,人们依然存在不同看法,这些看法上的分歧,部分地与不同学者因为教育、价值不同而导致观念差异有关,部分地与当下的社会现实问题有关。现在,贫富差距问题、部分群体私人财产来源的正当性问题,正是社会争论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以界定和保障私人财产权为主要宗旨的《物权法》不可能不成为争论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做法就是放慢立法节奏,对其中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复杂的问题,进行更为仔细深入的研究、辩论。这些问题包括如何更好地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如何让法律既照顾到现实,同时又为未来的市场化转型留出足够的余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的智慧。而智慧出自理性的思考和辩论,不管是来自哪个方面的过多激情,都无助于《物权法》的完善,也无助于其获得人们意会的认同。

  考虑到争论可能继续延续下去,或许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经过研究修改之后,再行公布草案,并同时发布“立法理由书”。这将便于人们继续对草案进行讨论,因为,人们可以据此知道法律规定或不规定的理由,从而有助于讨论的进一步深入,使每一法律条文都能够坚实地建立在法律内在的理性基础上。

  (作者系北京学者)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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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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