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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今起开始吃“皇粮”实现历史性转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24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记者邱红杰)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日正式施行。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说,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

  新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

象所有。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李学举说,与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比,新条例实现了困难农民生活救助由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为主,向政府提供救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薄弱环节,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奠定了新的基础。

  新条例规定,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李学举说,新条例的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丰富,措施更加可行。条例规定了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了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中增加了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规定,使五保供养管理更严格、更科学、更公正、更透明;加强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机构运转将得到有力保障,工作人员素质将逐步提高;明确了依法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对违法违纪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在制度上,保障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个人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今年正值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50周年,李学举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抓紧完善与新条例精神相一致的相关配套政策,重点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还要组织开展好五保对象排查、五保标准公布、执法检查和社会助老这四个行动,努力开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五保供养机构3.2万所农村五保对象328.5万人

  据民政部介绍,到2005年底,全国共建有农村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32572所,有63.2万名五保供养对象在那里接受政府和集体提供的无偿供养服务。

  3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据民政部介绍,目前全国已纳入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328.5万人,年人均供养水平989元,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五保供养标准已经达到当地农民纯收入的60%—70%。

  从上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些地方的“福星工程”“五保家园”供养服务机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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