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物权法将继续修改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30 南方日报

  物权法将继续修改完善

  人大法工委首次回应物权法草案违宪质疑——

  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什么类型的财产,都应平等保护

  北京消息被评为2005年全国人大十大新闻之一、原本有望列入今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程的物权法草案搁浅了,社会上流行的说法是因为一封特殊的公开信。

  一封公开信引发争论

  事情起因于去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信中提出,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开历史的倒车;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是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取而代之;现在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民展开口水大战,学界进行激烈争论,物权法专家却集体沉默。

  民法学界联名上书

  民法学界的学者们在去年年末的一次物权法研讨会后联名上书中央,希望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恢复物权法正常的制定进程。

  2月25日,关心物权法命运的法学家们再一次聚首北京,研讨“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对巩献田公开信的回应,据称这是国内知名民法学者首度集体对物权法立法的质疑作出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说,我国宪法已有“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说对国家财产遭受侵害就要多赔,个人就要少赔,物权法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有人说平等保护是违宪的,因为没有突出公共财产的特别保护,这种意见是不太确切的,只有同等保护才能准确反映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宪法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初级阶段,我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别强调了对私有经济的鼓励,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物权法草案在抓紧修改完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就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等提出议案。日前,记者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重要法律的起草、审议工作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该负责人称,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收到人民群众的意见11500余件。从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还有一些不同意见,在有的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分歧,这是正常的。因为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审议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认真做好对物权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目前正在抓紧工作。

  欣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