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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一农民诈骗三百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32 宁夏日报

  华兴讯(记者 李荣华 通讯员 郝光彦)永宁农民李永华利用签订租赁合同,先交少量租金或履行部分合同的办法,骗取他人价值330万元货物和价值4万余元的车辆,因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日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永华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至2004年,李永华与银川三建公司一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自2001

年4月至2002年8月从该公司提取钢管、模板、扣件等价值39万余元的货物,交纳押金及租金29万余元。其后,自2002年至2004年,李永华又与十一家个体经营钢模板租赁站分别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的钢板等货物价值494万元,扣除押金、租金等,货物价值330万元。李永华租赁的货物均被出卖、抵顶个人债务,及在各租赁站间抵顶、挥霍。

  2004年4月,李永华利用按揭贷款的形式,贷款额为5.4万元,贷款期限2年,在宁北汽车公司买一辆长城牌皮卡车,车买回后,李永华即以4万元价格将车顶给了他人,得款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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