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器官移植亟需打破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9:53 东方网

  万润龙作品集

  2001年3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这一天被确立为上海市的遗体捐献纪念日。5年来,上海市遗体捐赠者的数量和登记注册的志愿者人数在全国均名列前茅,此举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上海的遗体捐献始于1981年,当年捐献遗体的仅有两人。设立上海遗体捐献纪念日以来,上海的遗体捐献已经走在全国前列。据了解,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遗体捐献志愿者共四万人左右,上海约占三分之二。

  然而,在全国和上海的遗体捐献登记者中,真正捐出遗体的比例却较小,约占登记者的15%左右。20余年来,上海市捐出自己遗体的市民不足4000人。上海市全年死亡人数约10万人左右,每年却只有300人志愿捐献遗体,百分比仅千分之三。

  继上海市出台遗体捐献法规之后,我国各地陆续有类似的法规出台。但尚未出台全国性的遗体捐献法规。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遗体捐献尚未走出伦理、法律等因素的制约,遗体来源的稀缺已成为器官移植的最大“瓶颈”。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遗体捐献法规,遗体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同时,缺乏法律规范也使不少志愿捐献者心存顾虑,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不少志愿者表示,等遗体捐献有了全国统一的法规再报名捐献。

  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各地已经签了捐献协议的志愿者在去世后也因为其直系亲属的反悔而未能践约。而从法律上看,如果有患者起诉志愿者,则基本不可能胜诉,因为这是一种捐献行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承诺。

  由于器官供体的严重不足,导致了一些可以挽救的生命提前结束。据中华医学会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只能做4000至5000例肾移植;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却只有3000位患者接受肝移植;我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多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需要做角膜移植,每年只有1200人成为幸运儿,绝大多数患者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或丧失功能。浙江省仅尿毒症患者就新增4000多名,而能等到肾源、做移植手术的仅占一成。沈阳市有1000多位患肝癌、肝硬化、尿毒症等的患者等待器官移植来挽救生命,却只有300多人接受移植手术,其主要原因就是移植器官供体不足。在等待肝移植的患者中,已经有多人因没有及时找到供体而死亡。

  尤为可惜的是,即使有志愿者愿意捐献遗体或器官,也因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而未能成功。据了解,器官移植对器官的要求很高:眼角膜必须在死亡后数小时之内取出;其他器官如心、肝、肾等,更要在死者脑死亡、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然而,捐献者在填了表格后往往与医疗单位失去了联系,而全国又没有相应的数据联网。如果遇到突发事件身亡,医生根本无法知道死者是不是志愿者。等到搞清楚,器官已经失去功能。

  据了解,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颁布了《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脑死亡法》、《器官移植伦理指南》等一系列法规,捐献遗体和器官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志愿者一旦发生意外,如车祸等,他的器官会立即被采用,当即可挽救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生命。如前苏联1937年立法规定:不用死者家属同意,就可提取遗体的眼球;英国国会1952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只要死者或家属事前不反对,医生就可以提取器官;在美国,公民考驾照时被问及“是否愿意捐赠器官”,如果愿意,想捐部分还是全捐。本人的回答会印在驾照背面。一旦发生车祸身亡,医生可以根据本人遗愿,在瞬间提取器官,用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1997年8月31日,英国王妃戴安娜弥留时作出了捐献器官的决定,她的肺、肝、肾、胰、眼角膜和部分皮肤成功地移植给法国、比利时、英格兰、芬兰等国家的8名病人。此举被国际舆论传为美谈。

  令人欣慰的是,器官移植及其法规化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卫生部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器官来源合法化、移植手术规范化等问题提出了法规化、程序化的意见。这对我国的器官移植必然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有专家表示,器官移植还牵涉到一系列法规的制订,比如脑死亡的立法。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率先公布脑死亡标准,确定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是死人,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1983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令,随后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跟进。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已实行该法令。据了解,《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经拟订,正在征求各界意见,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之中。


作者:万润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