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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00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李伟俏

  本报1日讯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召开的全省法制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因执法过错造成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123起,有50余名民警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今年,全省公安机关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劳动教养聆询制度、律师代理制度、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公安民警旁听庭审制度。

  据介绍,今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法制部门将紧紧围绕“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各项要求,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另外,我省公安机关还将全面推行劳动教养聆询制度、律师代理制度、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公安民警旁听庭审制度,以期提高办案质量,增加案件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新闻解读:

  劳动教养聆询制度

  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自2006年起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劳动教养案件将全面实行聆询。公安机关首先要告知拟教养人员依法享有聆询的权利,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回避和放弃聆询,对聆询案件公安机关要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予以聆询,在聆询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等问题向聆询机构进行陈述和辩解,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和单位等相关人员也可以派代表参加旁听。

  律师代理制度

  是各级公安办案部门在呈报劳动教养后,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亲友或者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是指对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涉及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原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

  公安机关民警旁听庭审制度

  是指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民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被诉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以及其他执法民警参加旁听的一种制度。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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