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艾防条例4大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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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00 云南日报 |
●因公染病可获补恤 ●高危人群接受干预 ●病患要尽四项义务 ●保护患者家属隐私 核心阅读 由国务院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昨日起施行。据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云生介绍,《条例》呈现4个亮点,将云南已经开展的一些工作正式列入法规施行。据透露,我省将把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并结合省情,争取在今年年底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现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职业暴露因公染病可获补恤 《条例》在《办法》的基础上,体现了对医务工作者、警察等从业人员的进一步关爱和保护,增加了“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的规定。据悉,对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病毒的工作人员,我省将参照国家其他相关法规进行补恤。 高危人群5种行为接受干预 《条例》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即高危人群)的定义是: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记者从省疾控中心了解到,我省已于2004年成立了146支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对容易感染HIV病毒的人群进行宣传教育、发放安全套等行为干预。《条例》把高危干预列为法定工作,规定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并帮助他们改变行为。 4项义务对配偶应坦白病情 据介绍,《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款形式确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4项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隐私保护不得公开家属肖像 《办法》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条例》对此进行了延伸,同时禁止公布感染者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王云生说,《条例》中将感染者家属也列入了隐私保护范围,这同时也有利于为感染者本人减少歧视和周围的不良反应。 《条例》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了妇女儿童工作内容,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感染HIV病毒的婴儿提供随访和检测。此外,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免收杂费、书本费;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据悉,此项工作已于2004年纳入我省的“两免一补”政策实施。 (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