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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被迫替“小姐”缴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0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案件类型:治安管理

  案件来源:12348

  嫖娼被抓,警察竟要嫖客替“小姐”缴罚款。一市民向12348反映,他的朋友是国家工作人员,几天前的晚上,朋友酒后进了一休闲场所,经不住怂恿,和“小姐”发生了性关

系,被警察逮个正着。警察将其带到派出所提出:他和“小姐”各罚款5000元,但“小姐”没有钱,必须由他代缴。无奈,他次日送了一万元到派出所,并在那名警察的暗示下,“孝敬”了一条中华烟。事后,他经过嫖娼被抓的店门口,发现“生意”仍在做。(记者施健康)

  律师说法:卖淫、嫖娼和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派出所和警察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卖淫女和老板都应受到处罚。文中的警察这么做是违法的。(148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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