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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从“义务”角度理解婚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

  自2003年中国把婚前健康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以来,全国各地婚检率普遍下降的情况引发不少问题。婚检是不是要回复强制,最近,民政部的官员表示,正考虑调整婚检制度,明确这一问题。在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广泛而理性的探讨,争取创设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公民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婚检制度。

  婚检由当初的“规定动作”改为“自愿”,曾经引来一些人的欢呼,认为这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事实证明,也如人所料,取消强制后,我国婚检率降至最低,但人们并没有因为得到所谓的“保护”而增加了幸福,社会也没有因为给予这样的保护而得到良好的回报。相反,因此而造成的“婴儿出生缺陷率明显上升”等各种问题正在不断出现。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经常绝对化地理解“婚姻自由”,觉得一切可能干涉婚姻自由的制度设计(比如婚检)都应该取消,实际上,这是片面和狭隘的。因为,婚检的结果并不一定导致不能结婚,相对于男女结合,婚检更多的是针对婚后的生育,只有少数一些疾病,才在“禁止结婚”或不宜生育的行列。“结婚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与此同时,“优生优育”,增进国民素质却是社会和国家的“权利”,要让社会和国家的这个权利不至于落空,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为了自己所在的社会和国家发展得更好,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应当把自己自由中的某一点让渡出来。婚检就是这样一个应该被让渡出来的权利。比如,优雅和爱面子的法国人认为,婚检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年轻人结婚前,必须提供一份两个月以内所做的身体健康检查结果,人们也可以去专门的母婴保健中心做婚检,检查的费用,一般是可以报销的。

  把婚检作为义务,比我们经常所说的“强制”要好听许多,它既体现了个人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也不至于引来不必要的抵触情绪。从法律上讲,现在盛行的自愿婚检来源于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而比条例位阶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作为下位法的《条例》应当服从上位法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过去的婚检之所以备受非议,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不合理,而是执行环节出了问题,比如收费过高,检查走过场,对于这样的婚检,有等于没有,百姓当然觉得取消也罢。

  综上,婚检是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社会都有益的制度设计。重新制定有关制度时,笔者建议,应该按照有关法规,把婚检列为一项光荣的公民义务,实行免费检查,并注意对当事人的隐私作出合理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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