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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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电由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昨日起实施。 据了解,依据该《办法》,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 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