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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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本报3月1日讯(记者 滕斌 实习生 梁桦 通讯员 王焕清)今日起,新颁布的《公证法》正式实施。 据了解,《公证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它将使公证更加公正。此前,老百姓到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手续都是依据《公证暂行条例》来办理各类公证的。 三个变化使公证更公正 据了解,新颁布的《公证法》其中的3个变化使公证更公正: 变化一: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再属于国家机关 《公证法》的实施,使公证机构已不再界定为国家机关,而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变化二:公证员违纪违法将受严惩 《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应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将被处以1000至10万元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三:明确机构设立不按层级设置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新法的规定打破了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原则,有利于各公证处平等地开展公平竞争。 两个变化与百姓直接相关 《公证法》有两个方面与老百姓有直接关系: 变化一:当事人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新法改变了行政机关处理错证的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再复议程序)。当事人可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有争议,可就争议内容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再是行政诉讼);由于公证机关或公证员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可直接起诉公证机关,要求赔偿。 变化二:当事人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以前,当事人提供假材料,公证管理部门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只能说服教育后不予办理。《公证法》实施后,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将被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