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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违法用工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10: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问:我是长沙市某单位的一名保安。原来每日工作8小时,除单位职工上下班时站立外,其他时间都可坐着。现在,单位要求实行8小时站立式上班制,每周工作7天,但工资没变,如此大的工作强度,我难以承受。我找单位协商时,他们却以“要么照做,要么走人”作为答复。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恰当?长沙黄明

  答: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的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你每周无假日,每周工作时间又超过法律规定的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用工行为。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律师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除明确劳动报酬外,还应明确工作的方式和劳动强度,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增加劳动强度,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增加报酬,否则用人单位就有可能构成违约。

  记者 董可可 实习生 祖文玲 刘莎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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